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专业的技术政策、规范、规程及技术规定,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工作。
第二条 负责矿井地质及矿井防治水工程的设计、审核、组织实施和总结,上报资料及时准确,搞好物探管理。
负责收集整理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,建立健全地质及水文地质台帐,严格按要求编制各种地质及水文地质图纸。
负责本专业的技术报告和总结,经常及时地深入现场,实测和掌握现场状况。及时编制地质说明书,为生产提供可靠依据。采区和工作面结束后,及时编制采后总结。
第五条 参加矿井生产计划、规划、采区设计、水平延伸设计的编制审批工作,及时提供开拓,延伸工作面的各项任务。